飞行员作为稀缺资源成为各航空公司争取的对象,这也导致了飞行员辞职现象逐年增多。昨天(4日),来自 顺义法院的调研讲演显示,因为飞行员跳槽与老东家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航空公司的损失尚未填补,导致公司在裁 决解除合同后仍剥削飞行员的档案。固然胜了官司,但飞行员仍难以真正“赎身”,重新开端新的飞 行。
群体诉讼多发 索赔动辄千万
我国目前飞行员供应重大不足,成熟飞行员成为各大航空公司争抢的对象,尤其是民营航空公司提出诱人的条 件到国有航空公司挖人,导致飞行员与老东家频上公堂。此外,航空公司存在超时飞行、克扣工资、许诺不兑现、 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引发飞行员提出解约诉求。自2004年至今,顺义法院共受理因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件62件,在已结案件中,撤诉12件、调停18件、判决29件,调撤率为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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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顺义法院研讨室杨秀芝介绍,由于飞行行业的特别性,飞行员劳资纠纷正常涉案标的额较高,双方当事人之 间诉求的差额工资、经济弥补金、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等动辄几十万、多少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在飞行员要求解除劳 动合同的同时,航空公司普通会反诉要求持续履行或者赔偿培训费等经济损失。此外,诉讼具备群体性,一家航空 公司的几名或者十几名飞行员集体辞职,其诉讼要求和事实理由基原形同。
老东家留档案 解约难“赎身”
据懂得,2008年之前,航空公司个别会批准飞行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恳求,但请求他们支付巨额违约金 及法定抵偿金。对此,杨秀芝先容说,
奥斯汀机票, 2005年,五部委曾出台规定,要求“依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职员的实际费用情形,参照70 万至210万元的尺度向原单位支付费用”。这象征着,只有新东家向老东家支付了“转会”用度之后,飞行员才 干顺利“赎身”。诉讼实际中,当飞行员尚未断定新东家或新东家怠于与老东家协商,航空公司便根据该规定,将 索赔法定赔偿金的对象指向飞行员。
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行后,只有飞行员可能证实提前30日向航空公司发出辞职告诉,法院就会 认定其不形成违约。但法院判决双方解约,要求航空公司在法定时光内转移飞行员的飞行、人事档案等,履行起来 却有难度。
杨秀芝表现,因飞行员的档案仍在原航空公司内保留,因为未就飞行员跳槽达成一致看法,航空公司的损失尚 未补充,于是往往迁延实行转移档案的任务。而档案是飞行员从新飞行的必备前提,这样导致良多离任的飞行员很 难找到其余的飞行岗位,即便与新东家达成了签约动向,也不能承当飞行义务。“不能飞”使飞行员的薪资福利等 候遇大幅缩水,造成经济丧失。
司法建议制定飞行员“转会”制度
为妥当处置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顺义法院倡议民航总局等有关部分针对民航业特色制订明白且存 在可操作性的用人用工轨制和划定,标准航空公司的日常治理行动,保障飞翔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得到实现,防备跟 减少罢飞、返航等景象的产生,从而保障宽大乘客的飞行保险。
针对飞行员缺乏的现状,激励各种社会力气参加办校,进步飞行员培育培植的力度。同时还能够通过引入外籍 飞行员以及军转民等渠道扩展海内市场飞行员的存量。此外,提议民航局、人事部门等结合制定飞行员畸形流转的 规范性文件,同时制定有效的“转会”制度,既防止国有资产的散失,也满意飞行员跳槽需要。
(《北京晨报》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