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老汉在火车上与乘务人员发生争执,被列车工作人员捆绑后抬到曲靖车站广场绿化带的人行横道上。事后, 法院一审判决铁路局向林老汉赔礼道歉,林老汉坚持索赔精神损失费。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近日,二审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既然认定昆明铁路局的行为不构成人身自由权 和名誉权的侵害,为什么又要求昆明铁路局赔礼道歉?”二审中,林国祥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昆明铁路局 捆绑其父亲的行为侵害了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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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铁路局认为,林国祥在列车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其工作人员对林国祥采取措施,主观上 没有过错,不违法,不构成对林国祥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的侵害,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昆明铁路局请求法 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国祥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列车运行中,林国祥摔砸物品、骂人及精神异常,乘警和列车工作人员用胶带将其手、脚 捆绑限制行动。根据《铁路法》的有关规定,乘警和列车工作人员对林国祥采取措施制止行为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不构成侵犯上诉人林国祥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列车到达曲靖站后,此时的限制行为是列车上限制行为的延续, 且时间短暂;全部过程中林国祥的老伴均伴随林国祥,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昆明铁路局没有过错,不构成侵犯林国 祥的人身自由权、名誉权。一审判决认定昆明铁路局不构成对林国祥侵权,但又判决其赔礼道歉,适用法律不当。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2981号民事判决,驳回林 国祥的诉讼请求。 记者 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