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猜忌妻子有外遇,男子吴某勒死妻子后焚尸灭迹。事发后,因赔偿30万元这一酌定从轻 情节,吴某获死缓判决。
2008年10月,接到死者家属的抗诉申请后,市检二分院连续两次启动抗诉程序,终将吴某 送上刑场。
近日,在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主题论坛上,市检二分院披露此事。
捕风捉影 新婚丈夫杀妻焚尸
吴某1974年生于北京的一个干部家庭,从小老实厚道,但自尊心很强。
2007年1月,33岁的吴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小他4岁、大学毕业后留京工作的湖南女孩小珊(化名)。相 识3个月后,他们闪电结婚。
婚后,小珊辞去了工作在家专职炒股。很快,家庭琐事使两人的感情由浓转淡,双方常因琐事争 吵。
2007年12月2日上午,从老家探亲回家的小珊看到家里凌乱,便火冒三丈。此前,因在妻子外出期间, 吴某无意中发现妻子与一男网友的QQ聊天内容暧昧,怀疑妻子有外遇,吴某本想和妻子好好谈谈,没想到对方先 吵了起来,吴某怒火中烧。
小珊发完脾气后,进入浴室洗澡。此刻,吴某再也无法抑制心中的积怨。冲动之下,他找出一根电线,进了浴 室,趁妻子不备,一把勒住了她的脖子,直到对方不再挣扎。此后,吴某把妻子抱到床上。在打扫完浴室后,吴某 发现妻子还有一口气,便再次掐住妻子的脖子直至妻子身体僵硬。
杀妻之后,吴某到三里屯雅秀市场买了一个大号的旅行箱,用来装尸体。随后,他开车到房山良乡一荒地里, 用汽油焚尸灭迹。
当晚,吴某回到家后接到了岳母从湖南打来的电话。岳母称要和她女儿通话,吴某回答说“她已 经睡着了”。
现场脚印 揭穿“未出门”谎言
两天后,吴某向朝阳平房派出所报案称妻子走失。小珊的父母多次打电话没有联系到女儿,也从老家赶来北京 。吴某左眼角的伤痕和房间里的玻璃碎片引起了两位老人的怀疑。尽管吴某否认和妻子打架,小珊的父母还是向警 方反映了情况。
2007年12月3日,在房山良乡附近一麦田里,警方发现一具被焚烧的无名女尸,尸体已高度炭化。经对 小珊父母的生物物证鉴定,证实女尸就是小珊。根据小珊的父母提供的情况,警方怀疑小珊之死与吴 某有关。
吴某则向警方称,妻子12月2日从湖南老家回到朝阳区国美第一城的住处后,两人一直未出门。第二天早上 吴某离家上班后,妻子离家出走,不知所踪。
在派出所,警方对吴某所穿的皮鞋进行了提取。经比对,这与焚尸现场提取到的脚印印迹相同,
Monster Davis Tribut。随后,警方又提取了吴某的指纹,发现与焚尸现场盛装汽油的水壶上的指纹相吻合。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吴某的灰色宝来车于12月2日晚到过房山,吴某显然在撒谎。看到警方出示的这些证 据,吴某随后供述了一切。
赔偿30万 一审获死缓轻判
2008年5月,吴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为,仅凭一份聊天记录不能认定 小珊出轨,但鉴于吴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吴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对吴某判处死刑, 并缓期两年执行。
2008年10月20日,小珊的父母来到市检二分院为女儿被害的案子申请抗诉,强烈要求将吴某的“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检方审查后认为,对吴某的量刑确有不当之处――首先,一审判决以“吴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其家属 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为由,对吴某判处死缓,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实践中,上述酌定情节并不足以对 吴某从轻处罚。
因为经济赔偿只是酌定量刑情节。吴某的故意杀人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吴某家人的赔偿 行为并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虽然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但被害人既没有明显过错,也不 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吴某更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不能简单地因为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 就从轻处罚。
其次,吴某杀妻后,向妻子家人谎称妻子离家出走,甚至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称妻子失踪,属于心存侥幸,拒不 交代犯罪事实。综合全案卷宗来看,吴某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已经发现被害人尸体,且已经在焚尸现场提取吴 某脚印和指纹之后作出的。一审判决据此认为“吴某供述了犯罪事实”从而对其判处死缓的依据不足 。
两次抗诉 死缓终改死刑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检察官认为,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针对亲人的犯罪,仅仅因为是婚姻家庭中引发的案件 就从轻处罚,不但与法律精神不符,对被害人也是极大的不公平。
2008年10月28日,市检二分院作出了抗诉的决定。
2009年3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将此案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在此期间,被害人小珊的父母又多次打电话给承 办检察官,表示尽管吴某的父母向他们赔偿了30万元,但他们仍旧不能原谅吴某杀害爱女的行为。他们已向法院 表示愿意放弃民事赔偿,并依法严惩吴某。
不过,法院依旧判决吴某死缓。
再一次接到判决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在事实及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法院再审后未改变量刑,罪与 刑不相适应,也没有体现出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此外,被害人家属依然不服判决,并强烈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这说明吴某并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
经向检察委员会汇报后,2009年6月,市检二分院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出抗诉。
2009年10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认定,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以及认为原审判决量刑不当、建议改判 的意见,理由充分,应予以采纳。
最终,北京高院决定撤销原来的死缓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吴某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针对吴 某故意杀人案量刑畸轻,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经两次抗诉,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改判。
今年4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吴某被执行死刑。
本报记者 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