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岁的董女士诉称,去年7月23日,自己乘坐345路快车出行。车在沙河等待绿灯时,乘客发现车体 突然冒烟,要求司机开车门供乘客下车,但司乘人员拒绝。
乘客纷纷开窗跳车,董女士跳车落地时左脚受伤,后被诊断为脚跟粉碎性骨折。董女士认为公交公司未尽到安 全运输义务,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近5万元。
公交公司辩称,当时车在路中间等红绿灯,按规定不能在非站点停车。司机下车发现只是发动机皮带断裂造成 冒烟,并安抚乘客,但车上人太多顾不过来,有几人强行开窗跳车,
无线窃听器。后司机开门让大多数乘客下车。董女士因听信不实传言,不理智地跳窗受伤,属自身过错。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未严格检查,致车辆冒烟。乘客恐慌时,司乘人员也未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应担 七成责任,判决公交公司赔偿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