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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 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窃听器软件,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重庆江北法院第一起适用禁 制令的案例。
法院审理查明,田某系重庆一家电设备安装公司员工,他于2008年3月在银行申领了三张信用卡。其中, 主卡一张,附卡二张,三张卡共享信用额度10万元,
窃听卡货到付款。田某申领上述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超过还款期限并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并继续透支款项。截至2010年 9月29日,田某透支本金共计9.5万余元。当地警方接银行报案后将田某传唤到案。田某到案后,偿还了欠款 。
法院认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9.5万余元,数额较大,且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田某在案发后已归还全部透支款项,在审理中能认罪、悔罪 ,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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