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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 05-03-2011, 02:09 PM   #1
kodybyan64ap
General of the Ar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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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dybyan64ap is on a distinguished road
Default 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7.1执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是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良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增进社会协调和经济健康稳 固发展,shoes nike air max,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实际而制定的条例,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 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同意,现予颁布,自201 0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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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调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住房保障遵守政府主导、社会参加、分档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准则。
    第三条 住房保障采掏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 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销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 种形式。
    第四条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根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 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 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 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渐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 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积极采用办法,翻新机制,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进步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谐、指导和 决议。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 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 、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规模内 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造、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 关工业主管部门等,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行。
    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的目的、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 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第七条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贮备制度。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天时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土 地应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独自列出保障性住房名目用地指标,明白 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市主管部门看法。
    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 关产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支配、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 保障性住房的数目和区域散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计划要点应当纳入本年度本市公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相关部门在编制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规划、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住房集 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联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 住房的产权归属、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内容。
    第十条 在城市更新改革进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 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政府财政估算支配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部署的资金;
    (三)政府发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会捐献的资金;
    (五)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道路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同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管理以及发放货币补贴等 。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起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商定建设的住房;
    (五)搭配建设的住房;
    (六)社会馈赠的住房;
    (七)其他门路筹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经批准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 一立项,规划部门按期选址,市、区主管部门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建设或者通过项目法人招标 的方式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政府所有,由市主 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住房保障的实际须要,合理肯定保障性住房项目标套型构造和建造面积。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国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修建面积、户型、 布局、室内外配套设施、装修等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轮回经济的要求,相符保险、环保和节能标准,符合勘探、设计、施工的技 巧标准。
    市、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品质、平安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 单位依法对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质量承当责任。
    第十六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实现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 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予以修葺,best perfume
    经由室内装修或者修理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满意基础居住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 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拟定,经市房委会鉴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 行。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保 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适时进行调剂,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恰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屋宇折旧 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 应当根据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
    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内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斟酌社会均匀建设本钱、区位因素、划定的利 润以及住房艰苦群体的经济蒙受才能等因素断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钱应该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一般商品住房 市场均价并坚持公道差价。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租金和销售价格确实定,还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
    楼层、朝向等修改系数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报市房委会批准后公布执 行。
    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的,超越局部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 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取舍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备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拥有本市户 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 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 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 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含已经正当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独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 人的名义领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供养、抚育或者扶养关联并共同生涯的职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体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 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 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 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 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海内其他地域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 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 ,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到达规定的春秋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身居民申请购置保障性住房的,其年纪前提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 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契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 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泉补助。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 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方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程度、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 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形成按照国度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准入
    第二十六条 住房保障履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轨制。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的, 该单身居民为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二)住房保障方式;
    (三)保障性住房的地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
    (二)收入状况;
    (三)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
    (四)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集中受理。
    市主管部门应当布告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的详细内容及其情势请求。
    市主管部门决议在必定时间内集中受理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开发布受理申请的通告,受理时间每次 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
    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 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 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将受理材料报区主管部门审查。
    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 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 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拜访、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 式提出。区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成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分歧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破的,由区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 书面阐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主管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三十四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及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 核。
    公安、规划和领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视 治理机构应当予以帮助。
    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 面形式提出。市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吻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解释 理由。
    第三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矩列 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举动不便的残疾人,享有优先抉择出入便利住房的权利。
    轮候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产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自动及时申报。
    轮候超过一按期限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报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事项,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 定予以审核。
    因有关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由轮候规则确定。
    第三十八条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主管部门提供的住房或者货币补贴范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货币补贴。轮候到位 的申请人废弃权力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顺次递补。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光内,与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定。
    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应当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名;货币补贴协议应当由申请人和具有本市户籍 的共同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逾期未签或者明确表现拒签合同或者协议的,视为放弃其该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权利 。再行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轮候。
    第四十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合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变革住房保障方法 。
    申请变更保障方式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原享受的住房保障,自变更后的合同或者协议生效时 起终止。
  
  第七章 退出
    第四十一条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获得完整产权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银行设定 的典质除外。
    规定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并按照市 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第四十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 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一)已另行购买占有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理保障性住房的;
    (四)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
    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 材料,由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
    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合 同或者协议。
    未依照规定申报材料,或者已申报材料但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原合同或者协议期限届 满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四十四条 需要终止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结束货币补贴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书面告诉市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收回住房 或者停滞货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 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 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栖身的;
    (二)无合法理由持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房钱的;
    (三)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擅自调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处的;
    (七)擅自转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效的;
    (八)因成心或者重大差错,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峻毁损的;
    (九)其他守法或者违约情况。
    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 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门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本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同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 回的,原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搬迁 ,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奈定期搬迁的,能够向主管部门申请常设延长寓居期限,暂时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过六旬日。 在延长的限期内应当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互市品住房的市场租赁领导价缴纳 相应的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 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搬迁 ,prada boots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完美住房保障信息体系,及时公然宣布本市住房保障的计划、建设、供给、申请、轮候、销售 、租赁、退出以及其余相干信息。
    第四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侯、配置以及不良行为等信 息。
    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在住房保障相关运动中的违法、违规、重大违约行动,应当作为不 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背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考察处置。
    对保障性住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讨时,保障对象应当踊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 助。
    第五十条 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讲演上一年度住房保障打算的履行情形。
  
  第九章 法律义务
    第五十一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以瞒哄或者虚报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的,由主 管部门驳回其申请或者撤消其轮候资格,处五千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历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 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五十二条 以平心而论、贿赂等不正当手腕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 者货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并按照下列情形分辨予以处分:
    (一)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 收租赁期间的租金,并按照补收租金的两倍处以罚款;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 场租赁指点价收取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处以罚款;
    (三)领取货币补贴的,按照货币补贴额度的两倍处以罚款。
    因前款规定被取消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自解除合同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被收回保障 性住房的,自保障对象搬迁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第五十三条 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 、 (八)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两万元罚款。
    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四)、(五) 、(六)、(七) 、(八)项规定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保障对象搬迁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jimmy choo flats
    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伪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千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例规定不实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究主要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具有本市户籍社会救助对象以低廉租金标准提供的保 障性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中低 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给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卖价格,依照合理尺度建设,面向中低 收入住房难题家庭或独身居民配售的存在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五十七条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制定详细措施、轮候规则以及相关标准的,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本条 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经济实用住房跟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哪些资料?
  一、《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态证明
  (一)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若户口簿等证件不能反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 间的养活、抚养、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须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决书(调停书)等。
  三、失业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失业证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 准。
  四、社会保险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加入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以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出具的2006年至2007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五、服役证明及在学证明独特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起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服役证实或在学证明由原户籍 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
  六、申请人或配偶的筹划生育证明规划生养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工作机构出 具的为准。
  七、2006年至2007年的收入证明2006年至2007年期间,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薪 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 ,应一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006年至2007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 ,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 行认定。
  八、重点优抚对象证明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定的为准。
  九、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以市残疾人结合会核发的残疾人 证为准,2001年前(含2001年)办理的残疾物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从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十、政策性住房租赁合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正在租住政策性住房,须提供政策性住房租赁合同 。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上述有关证件验原件,交A4纸复印件;有关证明交原件。12. 200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如何领取申请表和提出申请?本次200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选房排队的 重要方式和具体计分办法是什么?答:申请家庭可在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2月5日期间到就近的街 道办事处征询懂得、领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或从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 n下载。申请家庭应在2008年1月14日至2008年2月5日(含节假日)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 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以申请人户籍迁入深圳市时间为计分排 队的主要根据,按分数高下顺序选房。分数雷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日期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次序。本 次选房排队的具体计分办法为:(1)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1分。(2)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 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 。(3)申请人服役前或到本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盘算。(4)计分截止时间为20 07年12月31日。(5)加分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的,增长24分;二 级残疾人,增添18分;三级残疾人,增加12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多人符合加分条件的, 可累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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