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培训就业中心相关负责人因骗取政府培训补贴相继落马。
抚州市培训就业中心曝出“窝案” 业内人士称应健全外部监督机制
日前,东乡县人民法院对抚州市培训就业中心因套取50余万元培训补贴而曝出的“窝案”的3名被告人作出 一审判决,其中2人免予刑事处罚,1人获刑。
一审宣判后,抚州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目前此案已进入二审。
作为一项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为企业减轻负担,促进就业的民生工程,政府补贴培训由于监管不力,被一些 别有用心的人套取培训资金。如何堵住漏洞,使劳动者得到及时、正规的技能培训,已成为有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 题。
套取补贴资金培训中心曝“窝案”
今年2月,东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州市培训就业中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编造虚假的授课教师工 资表的方法,以单位名义在2007年至2008年两年间将国有资产509580元私分给个人,饶某、张某身 为抚州市培训就业中心主任、副主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某身为单位报账员,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 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同时,张某在与企业进行联合培训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截留应支付给企 业的联合培训费共计4367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 主犯。
案发后,饶某、张某、许某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3名被告人在私分国有资 产方面,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属犯罪情节轻微,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饶 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张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 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许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日前,抚州市检察机关对东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起判决提起抗诉,此案已进入二审。
一封举报信揭开惊人黑幕
去年5月初,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称该局培训就业中心相关负责人涉嫌套取国家培训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并 且还有可能存在贪污等犯罪行为。
据了解,抚州市培训就业中心是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属事业单位,共有7名工作人员,
paul smith for men,该中心是独立法人,也是江西省优秀的就业培训中心,抚州市职业培训优秀单位。饶某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进 入该中心,其工作能力和成绩赢得了单位领导和同事的肯定,他自己也从一名普普通通的工作人员晋 升为主任。
举报信非常详细,为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手线索。不久,该中心主任、副主任及报账员相继落马。
一个7个人的单位就有3个人出事,这一消息令人感到震惊。
随着检察机关侦查的深入,中心相关负责人利用工作便利、钻漏洞套取国家培训补贴资金等犯罪活动浮出水面 。
钻程序漏洞骗取培训补贴资金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2003年底,国家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促进就业,拿出专项经费,开始实施政府补 贴培训。由于抚州市培训就业中心条件有限,只能提供电脑、电动缝纫两个专业的培训。所以从2006年开始, 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培训中心主动与工业园的企业联系,开展校企业联合培训,并与园区企业签订了联合培训协 议书。市直7家企业新招的下岗失业、农民工员工均可接受免费培训。劳动部门给企业发放300到600元的财 政补贴经费。
据了解,抚州市培训就业中心的培训流程是:先由该中心组织生源,然后和企业签订联合培训协议,在对培训 人员进行审查后开始培训、考试,最后推荐就业,获得上级拨付培训补贴资金。
尽管程序环环相扣,但这对于从事多年培训就业工作的饶某来说,这其中仍有不少漏洞。
抚州市培训就业中心作为独立法人单位,有独立的财产权,为了使“小金库”合法化,2007年10月10 日、2008年3月20日,抚州市培训就业中心先后制定了《抚州市培训就业中心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 抚州市培训就业中心2008年培训个人奖励方案》两个考评方案。其中,2007年方案规定个人支配部分,即 个人按正常的财务手续,凭培训支出发票报销各项费用。核算方法是扣除上交的规定费用后,个人可提取培训补贴 的45%或55%作为培训的费用。2008年方案规定了培训个人的奖励部分,由责任人凭培训正 式发票报销。
编造虚假授课教师工资表套现
为了达到套取国家培训补贴资金的目的,根据上述两个方案,饶某与该中心副主任张某、报账员许某等人以单 位名义,单独或合伙联系抚州市环球纺织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对企业员工联合进行国家规定的免费培训,共签 订了42份《联合培训协议书》,获得国家培训补贴3509890元。
然后,饶某等人依照两个方案规定的奖励方法,以支付培训班授课教师工资为由,采用编造虚假的授课教师工 资表的方式,单独或合伙套取单位获得的国家培训补贴资金607820元,除支付相关费用外,实际私分503 220元,其中饶某分得109770元、张某分得96700元、许某分得116650元。
案发后,3名犯罪嫌疑人退缴了全部赃款。
2007年至2008年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单独或伙同冯某、陈某(两人均另案处理)联系抚州市新维美染 织有限公司、江西明恒纺织有限公司、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二期)三家公司进行联合培训,并签订联合培 训协议书。
按照有关规定,在培训补贴到账10个工作日内,培训就业中心就要按照协议要求转账支付给企业联合培训费 。企业聘请的授课教师工资,由企业加盖公章后发放。
但是,张某以支付联合培训费为由,获得了上述三家公司员工黄某、罗某、魏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然后他到银 行开户,并将存折揣在自己口袋里。抚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照协议约定,将64410元的联合培训费打入账 。之后,张某本应及时支付上述三家公司的培训费用,但他却截留了部分联合培训费。
尝到了甜头后的张某在联系恒力公司参加联合培训结束后,并未通知转账,而是通过编造虚假教师工资表的方 式,获取了联合培训费39600元。张某并没有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将该笔联合培训费足额支付给恒力公司,再次 截留了联合培训费9900元。
劳动局有关人士称案件尚难定性
案子宣判后,当地群众拍手叫好,认为劳动部门对这类案子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重视。
某公司财务总监向检察机关证实,他所在公司2008年与抚州市培训就业中心办过钳工培训班。但并没有上 课,只是搞了一个开班仪式和一次考试,以应付检查,既没有教师进行讲课,也没有课程表、学员签 到表等。
“督察人员也没有来过,也没有上过课。”知情人称,考试时,如果学员没有来,就让其他工人代考,都是开 卷抄答案,抄完就交卷。抚州市培训就业中心为此向企业支付了每人100元的联合培训费。
培训质量的缩水,让一些学员表示担忧:“如果初次的培训没有打好基础,以后也无法参加更高一级地培训机 会。”
更为重要的是,按政策,每位企业新招员工只能享受一次培训,此案的发生,使被骗取户籍身份信息资料的企 业员工失去了提高自身素质的机会。“长此以往,会影响他们到劳动部门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政府的公信 力。”
5月6日,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秘科一傅姓负责人表示,此案尚难定性。饶某的行为是在使用资金的时 候出现了问题,违反了单位的财经纪律,他只是个人行为,与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
对此,该局一名工作人员也表示,培训中心制定的两个奖励方案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主观上是为了确 保完成劳动部门承担的城镇职业培训任务,完全是为了调动职工积极性,抓好培训工作。
业内人士建议健全外部监督机制
采访中,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科长曾晓表示,针对抚州市培训就业中心采取和企业联合办 培训班,有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比如培训对象必须是企业新招的工人。另外,对开班申请也给予严格审查,要求注 明开办的专业、学员、培训时间和授课内容等进行具体规定。在开班时,该局会派人到现场逐个点名,在培训过程 中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派出督察组,以防止冒名顶替、套取国家赔训补贴资金的现象出现。
最后,该局还会进行相关的考核,如果达不到规定要求,则扣发国家培训补贴甚至不给培训补贴 。
措施虽然多,但由于场所、人员、设备都在企业,加上培训就业中心工作人员人数也有限,监管难的问题依然 存在。
“监管不力是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劳动部门从事培训就业多年的许军(化名)称,突出表现在对培 训的质量和效果缺少有力的监督管理。另外,对培训资金拨付使用监管缺位,在培训质量失控等情况下照常拨付, 导致套取资金的行为畅行无阻。
许军建议,将开班仪式、培训课堂、培训考试等过程全程摄录下来,实时监控;并完善签到制度,可以考虑引 进电子考勤指纹系统,防止冒名顶替的出现。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将培训内容、学时、经费等让公众知晓,做到公开、透明,形成监督合力 。
□文/图 姚义良 首席记者刘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