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蔷) 27岁的女青年叶某在驾校参加路考时突然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今天记者获悉,法院审理认定驾校应承担相 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因现场施救时存在疏漏,故判决驾校赔偿叶某家属12万余元。
叶某于2009年3月报名参加北京某驾校组织的机动车培训学习,并交纳培训费用3000多元,在200 9年5月参加路考时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叶某家属认为驾校对叶某死亡应负一定责任,多次就此事协商未果,遂将驾校诉至法院,并索赔50多万元。 在庭审中,家属认为,叶某报名参加某驾校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习,自其向驾校报名,叶某即和驾校存在了教学服 务法律关系,驾校作为整个教学服务的组织者,应该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驾校方面认为,考试的组织者是交管局车管所,驾校不是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安全保障责任人,不承担安全保 障义务,不应对叶某的突发疾病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叶某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突发死亡,没有任何外界 因素的作用。校方在叶某突发疾病之时,已尽最大努力对叶某进行救治和拨打急救电话,且叶某的死亡与校方在道 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驾校究竟是不是学员的安全保障责任人?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和驾校存在教学服务法律关系,驾校应该在合 理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5月25日实际路考过程中驾校由于缺乏对驾校学员有可能发生身体损伤、突发疾 病等事件的预见、亦没有安排相应的现场急救人员随同考试,在学员叶某考试完毕后出现突发疾病、危及生命的意 外时,
vaider supra,没有专业医护人员现场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治措施,致使叶某死亡。驾校对叶某的死亡在施救方面,存在疏漏,故 法院判决驾校赔偿叶某家属129384.31元。
新闻延伸
驾校考场没急救人员
凸显法律风险
“现在高考考场都有急救人员,但驾校考场却没有,”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汽车与交通法律事 务部主任巨晓平告诉记者,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驾校应该在培训学习过程中配置相应的急救设施 和人员,否则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意外驾校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目前相当部分驾校尚未按照该规定依法 配置救护设备和急救人员,而机动车学习极易让学员产生紧张等情绪诱发疾病或驾车发生意外,更凸显出这一制度 落实的紧迫性。J178